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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急需解决的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

2002-8-1 10:44 邹招保 【 】【打印】【我要纠错
    银广夏事件爆发后,各行各界的人们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发泄着自己的怨恨和愤慨,会计行业一下子给搞“懜”了!痛定思痛之后,人们又开始深刻地反思我们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而中国的会计界亦着手研究会计行业管理制度的变革。不过,由于涉及到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等复杂问题,会计行业管理制度的变革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时不我待,会计行业又确实存在着许多隐患,因此,抛开观念和体制上的争论,及时、准确地处理好一些现实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体制改革
  
  协会的体制改革固然很难,但是,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的问题都很难办。其实,我们可以分两步走,先搞一个形式上的改革,即协会的运作机制先进行变革。我们先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秘书处等各级管理机构,并使之真正有效地按规则运作。在现阶段,财政部门仍可以透过人事政策来控制协会,如理事会的理事构成、政府委派理事的数量和人选、正、副秘书长的人选与任免等,当然,这些控制措施也不能过于随意性,也要讲究一定的科学性及合理化。
  
  我们应当看到,形式上的变革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至少说明我们已经开始在探索经验,摸索方向。另外,只要形式上的运作机制发挥了作用,我们的工作失误也将会大大减少,我们也会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有一个很现实的例子,如果中注协的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吸收了审计署、人民法院、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局等政府部门的代表,我们的审计准则就会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也就不会被误解,我们的行业监管工作也将获得全社会的理解和信任。

  二、行政监管职权适当分离。
  
  体制改革难进行,管理职权可以先分离。基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并依照“谁发牌谁管理”的监管原则,我们有必要将会计行业的行政监管实行两分开,即将现行的行政监管工作分成两部分: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处罚管理和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惩戒管理。
  
  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处罚管理: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因严重违反执业准则,故意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存在重大过失,并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事件,作出暂停事务所执业资格、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惩戒管理:除了上述政府处罚的严重事件外,会计行业内的一切管理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发生的一般事件亦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处罚。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对注册会计师个人作出任何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出谴责、警告和停业整改的处罚。
  在当今社会环境下,会计市场不可能是一个理性的市场,因此,我们强调政府机关介入会计行业进行处罚性监管,也是一个迫不得已的“杀招”。不过,我们还是要强调一点,只有当会计师的不良执业行为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得到相应的查处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痛下“杀招”才显公平。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惩戒机制。
  
  我们不能否认中国会计行业目前所遭遇的尴尬:一方面,事务所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现状令人堪忧,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也不容乐观,而行业监管又不见有任何成效;另一方面,财政部、审计署和公安部对会计行业的严厉打击,又令会计界感到无比的惊恐与愤慨。为了让政府放心,令社会信服,会计行业只能实行严格的自律性监管。会计行业的执业状况好了,也就犯不着叫别人来管了。
  
  建立会计行业的自律性惩戒机制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惩戒的主体。会计行业惩戒的执法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绝不是某一个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因为自律性惩戒是会计行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财政部门必须将会计行业的惩戒权力下放给注册会计师协会。
  
  2、惩戒的客体。行业惩戒的事实包括事务所经营理念的偏差、职业道德的丧失、内部管理的混乱、质量控制的缺陷、专业能力的不胜任、经营行为的不规范等,只要是已经或即将严重影响到会计师的社会声誉和业务质量的问题,我们都应该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与惩戒。
  
  3、惩戒的措施。自律性惩戒措施应当包括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警告、暂停执业、吊销个人会员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当然,我们还要完善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建立公开曝光制度和公开谴责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惩罚制度"。
  
  4、惩戒的监督。会计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和惩戒必须接受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会计行业的管理机制和惩戒情况必须适时地向社会公开,唯有这样,会计行业才能获得社会各界的信服与支持。

  四、消除行业监管中的认识误区。
  
  要想真正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性监管机制并使之有效地执行,我们首先需要解决一个观念和认识问题。在我们的监管实务中,有部分人站在维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角度,认为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状况是事务所的内部事务,行业协会不应该介入,也没法管好。我认为这是一个认识误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不等于放任自流!会计市场上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不是管不好,而是我们关心得太少,监管得太少。
  
  我们应该正视以前的工作失误。银广夏事件反映出中天勤内部缺乏必要的风险预警体系和独立的业务审核制度,而主管合伙人“对审计毫无兴趣”的思想状况以及派遣初级审计人员负责重大项目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度,更是让我们非常地惊讶。倘若我们及时掌握了中天勤的内部情况,及早地帮助他们改变合伙人的管理分工,建立行之有效的控制系统,那么,“中天勤崩塌”就完全可以避免。华鹏所是由两家原审计系统的事务所为了“改制”而结成的“拉郎配”,自从事务所合并设立以来就一直处于“分灶吃饭、各自为政”的无政府状态,偶尔还冒出内部矛盾激化和业务质量问题。可惜的是,我们总想帮助他们,希望他们能够自己解决问题。最后,麦科特事件告诉我们,“善良的帮助”对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对整个会计行业都没有好结果。
  
  因此,为了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行业负责,实行严格的自律性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诚然,监管并不意味着处罚,我们需要不断地摸索工作经验,逐步完善自律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听之任之,无所作为,得不到社会的信任,这是我们迫切需要改变的现状。

  五、改革会计行业的监管体制。
  
  在现实生活中,会计行业监管工作的障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会和财政部门的体制不顺,二是各级协会之间的权责不清。在这里,我们主要谈一谈各级协会的权责分工与工作协调问题。
  
  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管理体制又涉及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地方协会和当地财政部门的垂直管理,二是上下级协会之间的纵向管理。正如地方财政局和上级财政厅(部)的关系一样,地方协会和上级协会之间的关系也是说不清。令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的是,会计行业还涉及一个注册管理体制问题: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会员注册均由中注协统一组织并发放牌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涉及证券业务的审计和评估资格则是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放牌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务管理(包括吊销牌照)又是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协会负责。尽管财政部有最终裁决权,但还是用一个字概括:乱。乱的后果就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当地财政部门和协会不好管,而其他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协和财政部也管不着,对于一个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的分所,那就更不知道归谁管了。
  
  顺便提到的是,造成我国会计行业管理被动的另一个因素,那就是会费的分配问题。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会费按一定的办法在两级或三级协会之间进行分配,必然会造成某些摩擦或分歧,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还涉及到各个地方的利益保护问题,而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了。
  
  理论上讲,要解决好协会的管理体制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彻底分开,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一个民间自律性组织,然后,行业协会实行全国一体化管理。
  
  但是,这一天什么时候才会到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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